旅游行政處罰辦法
一般程序
第四章 旅游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第一節(jié) 立案和調查
第二十一條 旅游主管部門在監(jiān)督檢查、接到舉報、處理投訴或者接受移送、交辦的案件,發(fā)現(xiàn)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旅游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時,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立案:
?。ㄒ唬υ撔袨榭赡茏鞒鲂姓幜P的;
?。ǘ儆诒静块T管轄的;
?。ㄈ┻`法行為未過追責時效的。
立案應當經(jīng)案件承辦機構或者旅游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
案件情況復雜的,經(jīng)承辦機構負責人批準,立案時間可以延長至14個工作日內。
第二十二條 旅游主管部門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不予立案;立案后發(fā)現(xiàn)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撤銷立案。
對實名投訴、舉報不予立案或者撤銷立案的,應當告知投訴人、舉報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在現(xiàn)場檢查中發(fā)現(xiàn)旅游違法行為時,認為證據(jù)以后難以取得的,可以先行調查取證,并在10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和補辦立案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 對已經(jīng)立案的案件,案件承辦機構應當指定兩名以上的執(zhí)法人員承辦,及時組織調查取證。
第二十五條 執(zhí)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
?。ǘ┍救嘶蛘咂浣H屬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ㄈ┡c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法的。
第二十六條 需要委托其他旅游主管部門協(xié)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調查函。受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xié)助;有正當理由確實無法協(xié)助的,應當及時函告。
第二十七條 執(zhí)法人員在調查、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M入有關場所進行檢查、勘驗、先行登記保存證據(jù)、錄音、拍照、錄像;
?。ǘ┰儐柈斒氯思坝嘘P人員,要求其說明相關事項和提供有關材料;
?。ㄈ┎殚?、復制經(jīng)營記錄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八條 執(zhí)法人員在調查、檢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不得少于兩人;
(二)佩戴執(zhí)法標志,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zhí)法證件;
(三)全面、客觀、及時、公正地調查違法事實、違法情節(jié)和危害后果等情況;
(四)詢問當事人時,應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ㄎ澹┮婪ㄊ占c案件有關的證據(jù),不得以誘導、欺騙等違法手段獲取證據(jù);
?。┤鐚嵱涗洰斒氯?、證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的陳述;
?。ㄆ撸┏匾闆r外,應當避免延誤團隊旅游行程。
第二十九條 旅游行政處罰的證據(jù)包括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證人證言、現(xiàn)場筆錄、勘驗筆錄、詢問筆錄、聽證筆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和書證、物證等。
據(jù)以認定事實的證據(jù),應當合法取得,并經(jīng)查證屬實。
旅游主管部門辦理移送或者指定管轄的案件,應當對原案件辦理部門依法取得的證據(jù)進行核實。
第三十條 執(zhí)法人員現(xiàn)場檢查、勘驗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可以采取拍照、錄像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現(xiàn)場情況,并制作筆錄,載明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容。無法找到當事人、當事人拒絕到場或者在筆錄上簽名、蓋章的,應當注明原因。有其親屬、所在單位人員或者基層組織人員等其他人在現(xiàn)場的,可由其他人簽名。
第三十一條 執(zhí)法人員詢問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時,應當單獨進行,并制作詢問筆錄,由執(zhí)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詢問筆錄只能對應一個被詢問人、陳述人或者談話人。
第三十二條 執(zhí)法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shù)據(jù)等原始憑證作為證據(jù),調取原始證據(jù)確有困難的,可以提取相應的復印件、復制件、照片、節(jié)錄本或者錄像。
書證應當經(jīng)核對與原件無誤,注明出證日期和證據(jù)出處,由證據(jù)提供人和執(zhí)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證據(jù)提供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注明原因。
第三十三條 在證據(jù)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jīng)旅游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執(zhí)法人員可以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并移轉保存。執(zhí)法人員難以保存或者無須移轉的,可以就地保存。
情況緊急的,執(zhí)法人員可以先采取登記保存措施,再報請旅游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
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jù),應當當場出具先行登記保存證據(jù)決定書,載明先行登記保存證據(jù)的名稱、單位、數(shù)量以及保存地點、時間、要求等內容,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 對于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jù),應當在7日內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時采取記錄、復制、拍照、錄像、公證等證據(jù)保全措施;
?。ǘ┬枰b定的,送交鑒定。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在期限屆滿前,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已移轉保存的,應當返還當事人。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結調查:
?。ㄒ唬┻`法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的;
(二)違法事實不成立的;
(三)作為當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的;
?。ㄋ模┳鳛楫斒氯说姆ㄈ嘶蛘咂渌M織終止,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受其權利義務,又無其他關系人可以追查的;
?。ㄎ澹┢渌婪☉斀K結調查的情形。
調查終結后,對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處罰的,執(zhí)法人員應當提出行政處罰建議,并報案件承辦機構或者旅游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不予處罰或者免予處罰的,報案件承辦機構或者旅游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終止案件。
第二節(jié) 告知和聽證
第三十六條 旅游主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旅游主管部門可以就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危害后果、主觀過錯等因素,以及選擇的處罰種類、幅度等情況,向當事人作出說明。
第三十七條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并制作筆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jù)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不能成立而不予采納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旅游主管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三十八條 旅游主管部門作出較大數(shù)額罰款、沒收較大數(shù)額違法所得、取消出國(境)旅游業(yè)務經(jīng)營資格、責令停業(yè)整頓、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jīng)營許可證、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聽證告知的內容應當包括,提出聽證申請的期限,未如期提出申請的法律后果,以及受理聽證申請的旅游主管部門名稱、地址等內容。
第一款所稱較大數(shù)額,對公民為1萬元人民幣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5萬元人民幣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九條 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聽證。
第四十條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3日內,向聽證部門提出申請。
旅游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在30日內舉行聽證,并在聽證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主持人,以及當事人可以申請聽證回避、公開、延期、委托代理人、提供證據(jù)等事項,書面通知當事人。
申請人不是本案當事人,當事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聽證條件的情形,旅游主管部門可以不舉行聽證,但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四十一條 同一旅游行政處罰案件的兩個以上當事人分別提出聽證申請的,可以合并舉行聽證;部分當事人提出聽證申請的,可以只對該部分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聽證。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應當按期參加聽證,未按期參加聽證且未事先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的,經(jīng)聽證承辦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期一次,并通知聽證參加人。延期不得超過15日。
第四十三條 聽證應當由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承辦。聽證由一名主持人和若干名聽證員組織,也可以由主持人一人組織。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應當由旅游主管部門負責人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
涉及專業(yè)知識的聽證案件,可以邀請有關專家擔任聽證員。
聽證參加人由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和與本案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等組成。公開舉行的聽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參加旁聽。
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或者書記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向旅游主管部門提出回避申請。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在聽證中有下列權利:
?。ㄒ唬Π讣聦崱⑦m用法律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對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jù)進行質證并提出新的證據(jù);
(三)核對聽證筆錄,依法查閱案卷相關證據(jù)材料。
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第三人、有關證人舉證、質證應當客觀、真實,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和回答主持人的提問,遵守聽證紀律。
聽證主持人有權對參加人不當?shù)霓q論內容予以制止,維護正常的聽證程序。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員違反聽證紀律的,聽證主持人可以予以警告,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責令其退出會場。
第四十五條 組織聽證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犠C主持人詢問核實案件調查人員、聽證當事人、第三人的身份,宣布聽證的目的、會場紀律、注意事項、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介紹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書記員,詢問當事人、第三人是否申請回避,宣布聽證開始;
(二)調查人員就當事人的違法事實進行陳述,并向聽證主持人提交有關證據(jù)、處罰依據(jù);
?。ㄈ┊斒氯司桶讣氖聦嵾M行陳述和辯解,提交有關證據(jù);
?。ㄋ模┑谌岁愂鍪聦?,并就其要求提出理由,提交證據(jù);
?。ㄎ澹┱{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對相關證據(jù)進行質證,聽證主持人對重要的事實及證據(jù)予以核實;
?。┱{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就與本案相關的事實、處罰理由和依據(jù)進行辯論;
?。ㄆ撸┱{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作最后陳述;
?。ò耍┲鞒秩诵悸犠C結束。
聽證過程應當制作筆錄,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應當在聽證結束后核對聽證筆錄,確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十六條 聽證主持人認為聽證過程中提出的新的事實、理由、依據(jù)有待進一步調查核實或者鑒定的,可以中止聽證并通知聽證參加人。經(jīng)調查核實或者作出鑒定意見后,應當恢復聽證。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聽證:
?。ㄒ唬┥暾埲顺坊芈犠C申請的;
(二)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會、在聽證中擅自退場,或者嚴重違反聽證紀律被聽證主持人責令退場的;
(三)應當終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聽證舉行過程中終止聽證的,應當記入聽證筆錄。
第四十八條 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向旅游主管部門提交聽證報告,并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依照下列情形提出意見:
?。ㄒ唬┻`法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正確,過罰相當?shù)?,建議作出處罰;
?。ǘ┻`法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但適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錯誤或者處罰顯失公正的,建議重新作出處罰;
?。ㄈ┻`法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建議另行指定執(zhí)法人員重新調查。
聽證會結束后,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執(zhí)法人員發(fā)現(xiàn)新的違法事實,對當事人可能加重處罰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重新履行處罰決定告知和聽證告知程序。
第四十九條 旅游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所需費用,列入本部門行政經(jīng)費,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節(jié) 審查和決定
第五十條 案件調查終結并依法告知、聽證后,需要作出行政處罰的,執(zhí)法人員應當填寫行政處罰審批表,經(jīng)案件承辦機構負責人同意后,報旅游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ㄒ唬┐_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ㄈ┻`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ㄋ模┻`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jié)復雜的案件或者因重大違法行為給予公民3萬元以上罰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0萬元以上罰款,取消出國(境)旅游業(yè)務經(jīng)營資格,責令停業(yè)整頓,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jīng)營許可證、導游證、領隊證等行政處罰的,旅游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對集體討論的情形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十一條 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旅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ㄒ唬┊斒氯说男彰蛘呙Q、證照號碼、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事實和證據(jù);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ㄎ澹┯馄诓焕U納罰款的后果;
?。┎环姓幜P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ㄆ撸┳鞒鲂姓幜P決定的旅游主管部門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并加蓋部門印章。
第五十二條 旅游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的3個月內作出決定;案情復雜或者重大的,經(jīng)旅游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3個月。
案件辦理過程中組織聽證、鑒定證據(jù)、送達文書,以及請示法律適用或者解釋的時間,不計入期限。
第五十三條 旅游行政處罰文書應當送達當事人,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兴瓦_回證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載明收到的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
?。ǘ┦芩瓦_人是個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并在送達回證上載明與受送達人的關系;
?。ㄈ┦芩瓦_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者有關人員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載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文書留置受送達人的住所或者收發(fā)部門,也可以把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ㄋ模┦芩瓦_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辦公室、收發(fā)室等負責收件的人簽收或者蓋章,拒絕簽收或者蓋章的,適用第(三)項留置送達的規(guī)定;
?。ㄎ澹┙?jīng)受送達人同意,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外的文書;
?。┦芩瓦_人有代理人或者指定代收人的,可以送交代理人或者代收人簽收并載明受當事人委托的情況;
?。ㄆ撸┲苯铀瓦_確有困難的,可以用掛號信郵寄送達,也可以委托當?shù)芈糜沃鞴懿块T代為送達,代收機關收到文書后,應當立即送交受送達人簽收。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款規(guī)定的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在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或者通過報刊、旅游部門網(wǎng)站公告送達,執(zhí)法人員應當在送達文書上注明原因和經(jīng)過。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第五十四條 旅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并根據(jù)需要抄送與案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五條 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載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項及權限、代理權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五十六條 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旅游主管部門對非本部門許可的旅游經(jīng)營者作出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將被處罰人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告知原許可的旅游主管部門。取消出國(境)旅游業(yè)務經(jīng)營資格或者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jīng)營許可證、導游證、領隊證的,原許可的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注銷或者換發(fā)許可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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